优惠政策非万能,视为招商引资唯一法宝是庸政行为!
| 招商动态 |2017-05-17
优惠政策一直以来都是各地招商引资的重要利器。尤其是国发5号文后,中央政府授权地方政策自行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以来,全国各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始成批量地出炉。国商机构注意到: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迅速吸引企业投资的目的,忽略市场主体、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唯政策为法宝、急功近利,以行政命令为手段,一味地利用优惠地价和优惠的基础设施来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简单地通过税收优惠来间接增加企业利润。其实,这是一种粗犷、短视的行为。
诚然,各地政府推出的优惠政策是决定开发区、产业园区招商引资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但是,优惠政策如果成为一种对任何企业普惠的政策,很有可能造成企业集聚行为与产业组织的割裂。这些优惠所产生的的效应就会仅仅反映到单个企业,而不是与企业相关的产业组织。优惠政策提供的是直接的要素——土地、税收、配套资金等方面的优惠,优势区位的企业在开发区内、外部并没有产品生产和销售在纵向和横向的分工与合作的联系,因此有可能产生产业园区的外部经济区位与产业组织割裂。
产业园区的产业组织基础是在长期演变的过程中形成的,而推出优惠政策的预期是要在短期内形成企业在产业园区的集聚,长期的产业组织演变与短期的政策效应,本身有着不可调和之处,这一对悖论是产业园区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之间的矛盾,无论用什么样的政策、何种开发手段,这两者的矛盾是永恒的,差别在于两者之间的权衡。
作为一个有限职能的地方政府,在我国现阶段地方政府除了供应土地和财政投入基础建设,其它任何要素的供给都是和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相冲突。政府替代企业,在某些领域是有效的,但是产业园区完全由政府包干不一定就比企业行为更有效率。政府开发产业园区和招商引资的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并不是所有的优惠政策都是有效的。既然政府干预无法影响要素的供求价格,政策的重点应该是低成本的另一个原因——要素的流动性,政府的优惠政策的最终目的只能是降低要素流动的成本。
优惠政策旨在有助于降低要素流动的成本,事实上等于促进了要素在该地区的集聚,这是一个长期和短期效果都一致的政策。成功的产业园区开发,有许多这方面的例子。有些地方政府成立了产业园区开发委员会,在硬件建设方面投资改善产业园区的内外部交通、通信等公共设施,进行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在管理方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产业园区规划认证,制定工业园生产设施的建筑标准。有些地方政府对区域内的产业园区根据产业组织的特点进行产业功能的总体规划和分类,对于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的企业给予产业政策的引导。这些政策同样给予了优惠,同时维持了区位与产业组织的联系,产业园区与外部联系的改善降低了要素流入产业园区的成本,产业园区企业与产业组织内企业的联系降低了专业化分工与合作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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